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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企业家同学联谊会章程
(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序 言

   为了已经在清华大学毕业的中国企业家同学和未来持续不断来清华学习的企业家同学毕业后能够携手同心,为中国企业发展持续注入清华动力,特成立清华大学企业家同学联谊会。
第二章 总则程
第一条:本会全称“清华大学企业家同学联谊会(the Enterpriser Sodality of Tsinghua University Alumni,英文缩写为ESTA )”,简称“同学会”。“清华大学企业家同学联谊会”为总会,下设地区分会、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班级同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历届清华大学毕业的中国企业家同学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企业家联谊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携手同心,为中国企业发展持续注入清华动力”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职能:
  (一)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联谊、商务等活动;
  (二) 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校或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 构建会员终身学习的平台,以满足学习型社会对企业家的要求;
  (四) 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企业内训、品牌推广服务,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五)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主题论坛、管理沙龙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凡符合下列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历届清华大学毕业的企业家同学;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承担会员的义务。
第六条: 凡清华大学毕业的企业家同学,经与同学会秘书处取得联系,提交入会申请表;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 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需要同学会帮助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同学会提出请求;
  (四) 有权对同学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有权共享同学会的有关信息、资源。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同学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 积极完成同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 维护同学会的合法权益、信誉和形象;
  (四) 积极参加同学会活动;
  (五) 积极向同学会提供支持;
  (六) 未经同学会授权不得以同学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退会:
  (一) 会员可申请退会;
  (二) 对违背同学会宗旨或损害同学会声誉的会员,经同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常设机关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两年,理事会选举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每届理事会期满前两个月常务理事会必须完成下届理事会的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选举,由常务理事会以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理事会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新一届理事会选举。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批准和修改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 审查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 审查和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报告及下年度预算报告;
  (四)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 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六)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七) 选举秘书处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
  (八) 批准成立或解散各地同学分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会长、副会长;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新的常务理事为止。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理事长九人;
  (二) 副理事长若干;
  (二) 常务理事若干;
  (四)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同学会秘书处职务。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解释本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制定的规定以外的规定;
  (三) 监督本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十七条: 同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组成理事长联席会议,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九位理事长拥有相同的表决权,理事长联席会议职责:
  (一)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当其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其行为损害本会权益时,理事长联席会议应当向理事会提请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监督同学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但为维持同学会正常运转可接受会员捐赠的现金和物品,所有对同学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学均自动成为同学会理事;
  (二) 原则上各班班委自动成为理事,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
  (三) 依照对同学会发展贡献大小,按理事的35%的比例推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 常务理事会按照对同学会贡献大小从常务理事中等额选举出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七)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忠实履行职责,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同学会利益、有损同学会声誉,由理事长联席会议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或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议案;或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议案,经理事会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一) 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二)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候选人从对同学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中产生,报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候选人资格,由理事会按等额选举产生;
  (三)执行会长八名,执行会长人候选人从对同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中产生,报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候选人资格,由理事会按等额选举产生;
  (四)副会长若干,副会长候选人从对同学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中产生,报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候选人资格,由理事会按等额选举产生,原则上各班班长自动成为副会长。
  (五)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六)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应忠实履行职责,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同学会利益、有损同学会声誉,由理事长联席会议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或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议案;或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议案,经理事会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执行会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处理同学会内外事务。会长联席会议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会长、执行会长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其职责如下:
  (一) 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 召集并主持同学会会议;
  (三) 听取同学会各地区分会、行业分会、班级同学会会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并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 经理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同学会处理有关问题;
  (五)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六)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学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管理会员资料;受理会员入会申请;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秘书长
  (二) 常务副秘书长
  (三) 副秘书长若干
  (四)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若干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产生与罢免: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名,由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
  (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审查决定;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忠实履行职责,当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同学会利益、有损同学会声誉,由理事长联席会议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或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议案;或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议案,经理事会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 全面主持同学会日常工作;
  (二) 执行会长联席会议和理事长联席会议的决定,经会长联席会议授权,签署同学会日常工作文件;
  (三) 组织制定同学会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决定;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听取同学会各地区分会、班级分会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并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公益事业,热心同学会事业,愿意为同学会工作,奉献光与热并无怨无悔;
  (二)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管理先进并在国内、行业、区域及学员中有较大影响;
  (三) 尊重人权,尊重员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
  (四) 具有亲和力、感召力,善于沟通,文化包容性强;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同学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分会、行业分会章程由各地区理事会参考总会章程自行编写并报请总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其组织结构按照总会组织结构设立,由下列部门及人员组成:
  (一) 理事会;
  (二) 会长;
  (三)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地区分会、行业分会工作受总会指导,地区分会、行业分会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定期分别向总会会长联席会议、理事长联席会议、秘书长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分会、行业分会所收取会费需向总会上缴5%,以支持总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班级分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各地区区长若干。为保持班级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各班班长自动成为首任会长,副班长自动成为首任秘书长,各地区按区域自行选举区长。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各班级分会工作受总会指导,班级分会会长、秘书长定期分别向总会会长联席会议、秘书长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班级会长、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了本会利益、有损本会声誉,可予以罢免。班级表决议案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班级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章 会 费
第三十二条: 会员捐赠的钱物,用于同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监事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监事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目。
第六章 会旗 会徽 会歌
第三十五条: 同学会会旗为紫荆花旗(注:清华大学校花),比例为2:3,上边百分之二十,下边百分之三十为清华大学标准紫色,中间百分之五十为白色,白色区域正中间为紫荆花图案(待讨论)。
第三十六条: 同学会会徽为紫荆花图案(待讨论)。
第三十七条: 会歌待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同学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议案经理事大会讨论审查、通过。
第四十条: 同学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解释权归清华大学企业家同学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同学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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